重申為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請同仁於補休期限內休畢
重申為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請同仁於補休期限內休畢
重申為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請同仁於補休期限內休畢
新北市政府114年2月5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40185857號函
主旨:各機關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請確實督促同仁於補休期限內休畢,並落實加班補休屆期結算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43021306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三、復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機關應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有結算計發加班費之問題。
四、112年1月1日(含)後加班補休自114年起陸續屆期,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一)向主管人員加強宣導,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並應避免有未經指派加班或先簽退下班後繼續執行職務之情事。
(二)為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確實督促當事人於加班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倘確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同仁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依保障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及前開保訓會函辦理結算作業。
(三)另本府人力資源暨差勤管理系統業已建置加班補休時數屆期提醒及結算作業等功能,請各機關利用「加班補休時數屆期結算作業」功能主動辦理屆期時數確認作業,以善盡結算之責,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健康權保障之意旨。至本府使用自行開發差勤系統之機關,亦請依加班補休屆期結算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同仁權益。
新北市政府114年2月5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140185857號函
主旨:各機關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加班,以補休假作為補償方式者,請確實督促同仁於補休期限內休畢,並落實加班補休屆期結算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月24日總處培字第1143021306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同條第4項規定略以,機關確實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計發加班費。
三、復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13年1月2日公保字第1120014677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機關應督促所屬公務人員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因機關確實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無法於補休期限內休畢時,始有結算計發加班費之問題。
四、112年1月1日(含)後加班補休自114年起陸續屆期,請各機關配合辦理下列事宜:
(一)向主管人員加強宣導,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並應避免有未經指派加班或先簽退下班後繼續執行職務之情事。
(二)為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確實督促當事人於加班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倘確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同仁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依保障法第23條第4項規定及前開保訓會函辦理結算作業。
(三)另本府人力資源暨差勤管理系統業已建置加班補休時數屆期提醒及結算作業等功能,請各機關利用「加班補休時數屆期結算作業」功能主動辦理屆期時數確認作業,以善盡結算之責,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健康權保障之意旨。至本府使用自行開發差勤系統之機關,亦請依加班補休屆期結算之相關規定辦理,以維護同仁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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